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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