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11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及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一、 信息公开原则

真实、完整、及时

(一)真实:各部门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反复核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反映信息公开情况。

(二)完整:各部门应保证各项目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的完整性,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三)及时: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范围

       (一)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情况;机构章程;组织架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信息等。

       (二)财务信息:审计报告、年检报告、财务报告、年度报告、项目报告、善款公示、捐赠查询等。

       (三)经费信息:按年度公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等。

       (四)公开募捐信息:慈善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公开募捐实施情况报告等。

       (五)交易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等。

       (六)动态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通过机构各个平台,时时更新机构重要信息)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具体要求

       (一)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也应按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四)开展捐赠时,应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以上信息。

       (六)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七)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四、遵纪守法、下列信息资料、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空开。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五、责任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信息公开透明是基金会的生命力。要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真实、完整、及时。 

        (二)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各部门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推动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