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基金会名下,使用基金会捐赠账户,可面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在基金会监督下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起始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年募款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基金会管理费用不超过10%。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可以分次汇入基金会账户,具体时间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凡国内外热心听障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发起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四)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业绩介绍,或发起方个人的资信证明及从业经历介绍。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基金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可使用“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 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 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基金会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章程由基金会制定。
第十二条 发起方的捐赠,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汇入基金会账户。
开户名称: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车道沟支行
账号:345 456 022 355
捐款请注明:□□□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 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四) 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