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接受申请、审核、评估与日常监管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专项基金捐赠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基金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管理成本从基金会接受的专项基金捐赠中提取;捐赠人也可以另行捐赠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及专项基金章程。
第二十条 各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及专项基金章程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由基金会与发起方指派人员担任,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专项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 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三) 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四) 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
管理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可公开募集款物,须报送募集方案,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专项基金募集款物,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并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资金的保值、增值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资产须用于本专项基金及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案须经基金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余额不足20万元,原则上不得继续申报项目和活动拨款。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基金会名义发文时,须经基金会同意,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不专门刻制印章;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如需使用基金会公章或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须提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