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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捐赠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发起方、捐赠人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在日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二) 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标识;
(三) 利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