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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对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秘书长有权免除其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名誉和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