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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事先在钉钉上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七条   出差人员借款须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在财务软件上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按流程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出差完成情况。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如需乘坐出租车,需提前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报销。外出办事过程中,携带超过10斤及以上的物品时,可以乘坐出租车。理事长、会长及秘书长交通费实报实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地铁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及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补助包含餐补、通讯、交通、杂费等费用,发放补助后,上述费用原则上不再单独报销。
(1)理事长及理事:每天补助18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360元 ;
(2)副秘书长及助理:每天补助15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300元;
(3)主任:每天补助12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240元。
(4)副主任及以下级别:每天补助10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200元。
员工出差日期适逢周末的工作行程,基金会按双倍补助发放,不再安排倒休。
2、交通工具标准:


       工具

人员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出租车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

普通舱

软卧\软座\一等座

一等舱

实报

实报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普通舱

软卧\软座\二等座

一等舱

实报

实报

主任及以上

普通舱

硬卧\硬座\二等座

三等舱

实报

预申请

其余人员

普通舱

硬卧\硬座\二等座

三等舱

实报

预申请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三条   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鼓励出差人员投亲住宿。

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

地区

人员

特区/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理事以上

650

秘书长

550

500

450

430

主任

500

450

430

410

其余人员

450

430

380

350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能使用酒店宾馆房间内的酒水及其它服务项目,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期间发生的房间内座机电话费用,将计入个人住宿费报销额度,超出额度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住宿超标时,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签字确认,否则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住宿费报销须提供住宿发票及住宿流水单。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六章 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1、报销人员所报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2、发票上各项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发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要完整、准确。
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机票须附行程单(或发票备注标明乘机姓名、日期及行程)。
(4)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必须由开票单位重开。
3、经办人报销时需上传发票至财务软件进行真伪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分析具体原因,财务部门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报销时间和程序

第二十条   出差报销单送交财务部时间:出差人员应在返京后10天内将报销单据递交到财务部,以及时结清欠款。
第二十一条   出差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借款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参照《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