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事先在钉钉上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七条 出差人员借款须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在财务软件上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按流程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出差完成情况。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如需乘坐出租车,需提前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报销。外出办事过程中,携带超过10斤及以上的物品时,可以乘坐出租车。理事长、会长及秘书长交通费实报实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地铁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及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补助包含餐补、通讯、交通、杂费等费用,发放补助后,上述费用原则上不再单独报销。
(1)理事长及理事:每天补助18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360元 ;
(2)副秘书长及助理:每天补助15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300元;
(3)主任:每天补助12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240元。
(4)副主任及以下级别:每天补助100元,节假日及双休日每天200元。
员工出差日期适逢周末的工作行程,基金会按双倍补助发放,不再安排倒休。
2、交通工具标准:
人员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长途汽车 |
出租车 |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 |
普通舱 |
软卧\软座\一等座 |
一等舱 |
实报 |
实报 |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
普通舱 |
软卧\软座\二等座 |
一等舱 |
实报 |
实报 |
主任及以上 |
普通舱 |
硬卧\硬座\二等座 |
三等舱 |
实报 |
预申请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 |
硬卧\硬座\二等座 |
三等舱 |
实报 |
预申请 |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三条 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鼓励出差人员投亲住宿。
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
地区 人员 |
特区/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省辖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理事以上 |
650 |
|||
秘书长 |
550 |
500 |
450 |
430 |
主任 |
500 |
450 |
430 |
410 |
其余人员 |
450 |
430 |
380 |
350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能使用酒店宾馆房间内的酒水及其它服务项目,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期间发生的房间内座机电话费用,将计入个人住宿费报销额度,超出额度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住宿超标时,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签字确认,否则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住宿费报销须提供住宿发票及住宿流水单。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六章 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1、报销人员所报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2、发票上各项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发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要完整、准确。
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机票须附行程单(或发票备注标明乘机姓名、日期及行程)。
(4)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必须由开票单位重开。
3、经办人报销时需上传发票至财务软件进行真伪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分析具体原因,财务部门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报销时间和程序
第二十条 出差报销单送交财务部时间:出差人员应在返京后10天内将报销单据递交到财务部,以及时结清欠款。
第二十一条 出差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借款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参照《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