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支出;
(二)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2000元);
(四)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0元。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四、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支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四)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五) 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六) 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七)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须填写“费用报销单”,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八)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处备案。
(九) 出纳员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十) 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五、 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 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每月编制现金盘点表。
(二) 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六、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