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团及自然人资金或实物捐赠时开据的的捐赠票据、基金会对外提供服务时开具的增值税票据。
一、票据的申领
(一)捐赠票据
登录“财务票据管理系统”(czpj.mof.gov.cn),通过票据管理—票据核销申请功能进行旧票核销及新票申领。捐赠票据底联应予以妥善保管,年度终了,统一打印并进行装订。捐赠票据在进行旧票核销及新票申领时,打印明细表并与底联一并装订成册。
(二)增值税票
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发票使用栏次开具体票据。
二、票据的使用范围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三、票据的开具
(一)捐赠票据
基金会严格按照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捐赠票据应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1、资金捐赠,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金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2、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物品并取得物品发票或证明物品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后确认收入并按发票金额或公允价值证明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3、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出具票据时,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全称,捐赠者名称应与银行进帐单存款人名称一致。对于捐赠后不要捐赠票据的自然人,基金会将按季度汇总统一进行开据票据,财务部门作为凭证确认入账。
4、由法人单位组织员工参与的捐赠,实际捐赠人为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开具说明后,可根据说明开具票据。对于部分将单位捐赠和员工捐赠混合后一次性捐赠的,要分清两者的捐款数额,分别出具票据,并分别按规定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5、对于单位职工或自然人代单位或企业办理捐赠手续捐赠时,应在捐款备注里注明代捐单位名称,没有标明的,由代捐人向基金会出具“捐赠票据开具说明”,阐明授权代捐事宜。
6、对于自然人群体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捐款,比如网络QQ群、论坛网友、粉丝团等,应视同向自然人出具捐款票据,并在“捐赠人”栏标明群体的确切名称,且不能作为该组织的税前扣除凭证。
7、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应标明“捐赠物”。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制作捐赠清单,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复印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账联后一并入账。二是对于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对于自然人的少量非采购实物捐赠,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
(二)增值税票
1、基金会发生符合开具增值税行为时,应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2、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根据发生的应税行为内容及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票,并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四、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妥善保管,确保捐赠票据管理安全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由出纳员负责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通过电脑自动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台账,并定期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增值税票据的存根据随同发票装订入账。
六、落实责任,不断强化票据监督检查
基金会要加强本单位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票据的行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管理办法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