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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机制,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管理人员(专项基金及项目管理人员)、基金会理事(理事单位)、监事(监事单位)、秘书处成员。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定价方法的确定
1、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  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  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基金会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秘书长批准。
(二)  基金会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决策,理事长批准。
(三)基金会拟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批准。
(四)交易价格确定参照第二条(三)定价方法及基金会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在本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