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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 公益项目立项前,均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 除本会自主开展的项目外,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或有一定社会资源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社会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及其实施方案;
3、项目申请表。
 第十条 秘书处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本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执能部门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经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上报评审,并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本会宗旨;
3、申请人对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4、其他不予上报评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