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十七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公益活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九条 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
(二)不得泄露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