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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公益活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公益项目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
       (二)不得泄露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