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部门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标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每日工作时间为: 9: 00-17: 00,中午休息时间为:11:30-13:00。午休结束,无故未按时返岗者按事假处理;因国家规定变更或有特殊情况时,基金会可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上班期间因故未打卡,员工须及时填写未打卡记录单,部门主任签批后由执行副秘书长审核,员工将签批后的未打卡记录单报办公室存档,逾期未填写视为缺勤,按事假处理。
第二条 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者,须提前向部门主任提交因公外出申请,经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未按程序或未经同意外出者,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第三条 每月3次15分钟内到岗不计迟到,不扣除全勤奖,超出3次计按迟到处理。自第4次开始参照迟到1小时以内考勤制度。
迟到 1小时以内者(含1小时),扣发当月全勤奖,并迟到一次扣除20元,迟到两次扣除50元,迟到3次扣除100元,迟到3次以上者每次均按旷工半天处理。
迟到1-4小时,扣除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半天处理;
迟到4小时(含4小时)以上者,扣除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1天处理。
无正当理由,当月累计迟到10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在下班时间前2小时内擅自离岗者,计为早退,扣除当月全勤奖,并扣减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不足1小时按1小时处理;
早退在2小时(含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早退在4小时(含4小时)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章 请假基本规定
第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小于半天(含半天)者,由部门主任审批后,报执行副秘书长审批;半天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2、主任及主任以上级别人员请假,不记时间长短,均由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需事先在钉钉上进行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主任、执行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假。
2、请假需事前申请,不可事后补手续(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3、请假单打印后,员工交办公室存档,用于考勤统计时使用。
4、员工因疾病或急事需请病事假而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事先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补齐上述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
第三章 假期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休管理
1、基金会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其他法定节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以下情况按公休处理,但需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假的;
被基金会实行强制休假的;
员工为其子女参加家长会的,凭学校家长会通知单,可给予公假。
第八条 事假管理
1、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有私事需要办理的,需按规定请事假。员工每请事假,扣除当月全勤奖并扣除事假当日工资及午餐补助、交通补助。
2、事假应至少提前1天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
3、一个年度内,员工申请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
4、员工因私需请事假超过15天的,可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由秘书长审批,批准通过后正常办理手续。在停薪留职期间,基金会代缴的各项保险费单位、个人负担金额均由员工个人承担,于双方约定时间汇入基金会账户。
第九条 病假管理
1、员工请病假须凭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办理病假手续。虚开病休证明或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在自然月请病假1次,扣除当月全勤奖、当日午餐补助及交通补助,不扣当日工资。
员工在自然月请病假超过1次,扣除当月全勤奖、当日午餐补助及交通补助,发放病假工资。
请病假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员工病假薪资扣除标准发放工资。
2、员工病假薪资扣除标准:
(1)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④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2)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基本工资的40%计发;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员工每月请事假或病假累计5天以上者,在按以上标准扣除薪资的同时,扣除当月的岗位工资。
(4)员工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 年休假管理
1、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2、享受休假的正式员工拟安排年休假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
3、年休假期限: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是基金会员工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假应自可休假之日起一年之内修完。未休完的假期不得顺延或累计到下一年度。因基金会工作安排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经秘书长批准,按国家规定办理。
5、休年假需最低以0.5天为单位计算,员工请事假3小时以上的,原则上可用年假抵扣;
6、基金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员工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员工薪金及全勤奖,扣除餐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一条 婚假、丧假
1、配偶双方都为本地人员的,休婚假3天,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外地人员的,休婚假5天。
2、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3、员工的直系亲属丧亡时,本地的给予丧假3天,外地的给予丧假5天。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4、婚丧假期间,正常发放员工薪金,扣除全勤奖,扣除餐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二条 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158天(98天产假+北京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的产假。第一次人流可享受产假,第二次以上按事假处理。
2、在配偶生产期间,男方可休假3天。
3、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后,每天工作可减少1个小时,按公假处理。女员工的小孩在1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胎生育的哺乳时间每增加一个小孩增加半小时,按公假处理。
4、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险保障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育儿假
1、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员工享有每年5个工作日育儿假。 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2、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
第四章 加班审批及调休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会倡导员工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向主管领导报备,经部门领导和秘书长确认后,给予加班补助。
1、职工周六日及法定假日出差可申请调休。如调休,出差补贴将不再发放。调休1天以内需提前1天申请,调休1天以上需提前2天申请。调休期间,扣除当日餐补及交通补助,不扣除员工工资。
2、职工出差期间,因享受差旅补助,交通补助及午餐补助不予发放。
3、员工自愿参加周六日培训学习,不视为加班。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全勤奖,全勤员工每月奖励200元。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3次以上者、事假、病假及其他条款中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况,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之前所有规章制度中关于考勤与请假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