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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部门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标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每日工作时间为: 9: 00-17: 00,中午休息时间为:11:30-13:00。因国家规定变更或有特殊情况时,基金会可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条 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主任提交“因公外出申请单”(附件1)申请,经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未按程序或未经同意外出者,视情况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岗者,不计迟到,每月累计不能超出3次,超出次数计为迟到处理。迟到 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除20元;迟到2-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4小时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无正当理由,当月累计迟到10次以上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在下班时间前2小时内擅自离岗者,计为早退,从基本工资中扣减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不足1小时按1小时处理;早退在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在4小时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章 请假基本规定

第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
(一)员工请假2小时以内者,由部门主任审批,主任及主任以上级别人员由秘书长批准;
(二)员工请假半天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请假流程:
(一)员工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附件2),报部门主任、秘书长审批;
(二)领导批准后的请假单需事先到综合部备案登记,不可事后补手续(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三)请假单交办公室存档,用于考勤统计时使用;
(四)员工因疾病或急事需请病事假而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事先电话或微信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补齐上述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三章 假期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休管理:
(一)基金会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其他法定节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下情况按公休处理,但需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假的;
被基金会实行强制休假的;
员工为其子女参加家长会的,凭学校家长会通知单,可给予公休半天。
第八条 事假管理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有私事要办理需请事假。员工每休事假1天扣除当日工资及相关补贴。
(二)事假应至少提前1天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
(三)一个年度内,员工申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20天。
(四)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超过20天的,可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由秘书长审批,批准通过后正常办理手续。
第九条 病假管理
(一)员工请病假须凭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办理病假手续。虚开病休证明或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病假薪资扣除标准:
1、 员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④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2、 员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基本工资的40%计发;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员工每月请病假累计4天(含)以上者,在按以上标准扣除薪资的同时,扣除当月的岗位工资。员工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 年休假管理
(一)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员工拟安排年休假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
(二)年休假期限根据员工的工龄按以下方式计算:
1、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含节假日,下同);
2、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是基金会员工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假应自可休假之日起一年之内休完。未休完的假期不得顺延或累计到下一年度。因基金会工作安排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经秘书长批准,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休年假需最低以1天为单位计算,员工请事假4小时以上的,原则上可用年假抵扣。
(五)基金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新进入基金会工作的职工,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七)年休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婚假、丧假
(一)配偶双方都为本地人员的,休婚假3天,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外地人员的,休婚假5天。
(二)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三)员工的直系亲属丧亡时,本地的给予丧假3天,外地的给予丧假5天。(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四)婚丧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第十二条 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的产假。第一次人流可享受产假,第二次以上按事假处理。
(二)在配偶生产期间,男方可休假3天。
(三)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后,每天工作可减少1个小时,按公假处理。女员工的小孩在1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胎生育的哺乳时间每增加一个小孩增加半小时,按公假处理。
(四)产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第四章 加班审批及调休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报主管领导报备,并填写“加班审批表”(附件3),经部门领导和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加班单交办公室存档,用于考勤统计时使用。可计入加班调休的最小单位为半天(4小时)。
(一)加班可在6个月内进行调休,调休1天以内需提前1天申请,调休1天以上需提前5天申请。调休期间不扣除员工工资与各项福利待遇。
(二)部门副主任以上级别的人员属于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延长工作时间不计调休。
(三)员工自愿参加周六日培训学习,不视为加班。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立全勤奖,全勤员工每月奖励2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之前所有规章制度中关于考勤与请假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或修订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