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民政部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作为参与和见证了该《规定》的出台的慈善领域法律实务从业人员,应该说文件出台的规定,将实际解决民政部门慈善领域执法的操作问题,助力慈善执法的规范有序开展。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101条规定了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违法开展募捐其中包括了:
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②虚构事实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③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④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如果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法》实施后,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情形时有发生,各省民政部门陆陆续续发现或接到相关违法公开募捐的投诉举报。但是如何确定管辖,这是行政执法当中第一步需要处理的问题。
从2016年11月开始,民政部就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比如: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通过网络开展公开募捐的,民政部门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是否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哪些?
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在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时违反《慈善法》的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网信、工信等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有哪些,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非指定的网络信息平台违法开展慈善募捐信息服务的,民政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网信、工信等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有哪些,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2017年,民政部多次召开相关座谈会,邀请了各地民政部门、工信网信等职能部门、司法部门、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充分的听取了各方意见。经过反复打磨,《规定》终于正式发布。
为什么说管辖是慈善领域执法的第一步呢?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黑龙江人A,在杭州,通过一个服务器在深圳的非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布了一个公开募捐项目,将募得款项用于四川的留守儿童的救助。根据《慈善法》的规定,A已经违法开展公开募捐了,但是具体谁来进行处理呢?是黑龙江还是浙江、广东、四川的民政部门呢?是省级民政部门,还是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
管辖不确定,那么执法第一步就无从下手,执法跟不上,那么违法无责;违法无责,《慈善法》的权威就无法建立起来;《慈善法》权威建立不起来,慈善领域生态如何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如何贯彻落实?可以说管辖问题的解决,就是解决了违法公开募捐执法最基础的问题。
从笔者看来《规定》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违法公开募捐主体;第二,管辖地的确定;第三,管辖冲突的处理;第四,民政执法的要求。
第一,违法公开募捐主体。从笔者看来就是确定了两种,一种是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社会组织,一种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管辖地的确定。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那么就是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管该社会组织在互联网上,还是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开展违法募捐活动。同时也不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
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就包括了违法活动举办地、行为人居所地、居住地等。
第三,管辖冲突的处理。有多个地方有管辖权或出现管辖争议的时候,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四,民政执法要求。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违法公开募捐线索的,首先要甄别,属于本机关的,要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的,不能退回,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处理,受移送的民政部门也不能推脱,而是应当受理。如涉及区域调查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予以配合。
正如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的,《规定》虽只有十条,但确是慈善领域行政执法的基础文件之一,希望文件不负众望,助力慈善执法的规范有序开展。
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民政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执法队伍和执法实践都很少,《规定》到底能否落实的好,还需要实践来检验,也希望基层民政部门勇于实践,大胆执法。